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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没有续签合同 当防3个误区

2016-07-05 09:36:31 1803

据来自劳动仲裁等办案部门统计,每年12月至翌年3月间是续签劳动合同案件纠纷的高峰期。因为劳动合同法对续签合同没有详细的规定,但相关法规还是有依据可循的,只是许多人不了解,都懵懵懂懂走进了3个误区。

误区之一:未续签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

田先生是某建筑安装公司职工,2011年9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12月26日,田先生在工地劳动时,被高空落下的一块铁皮砸伤,被认定为9级伤残。事后,田先生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未续签合同,就属于终止劳动关系了。

维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见,事实劳动关系法律是认可的。田先生应当享有工伤等待遇。

误区之二:未续签劳动合同就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

高先生与所在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1年11月10日到期后未续签。今年2月10日,公司提出与高先生解除合同,高先生要求公司对未续签劳动合同时间段(3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高先生的要求合理吗?

维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情形。因为该条法律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可见,该条法律强调的“用工之日起”,这个用工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所以高先生也就不能主张支付“双倍工资”了。

误区之三:未续签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

案例:

张某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于2012年1月5日到期。可公司未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时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而是于1月4日突然通知张某将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张某要求公司额外支付1个月的赔偿金,对吗?

维权提示:

张某以期满解除合同未提前1个月通知为由,要求公司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此列,因此,如果张某与所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到期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的话,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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