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08年进入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2011年12月。2010年10月,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最终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9级。张某住院3个月后,于2011年1月出院。张某回公司上班后向公司提出,其在2010年有5天的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待遇尚未享受,要求公司对这5天的年休假工资按照其标准日工资的300%支付。公司不同意张某的请求,张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因工伤引起的停工留薪期是否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
公司认为,法律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张某工龄不满10年,又因交通事故于2010年10月请了3个多月的病假,故不能再享受2010年度的法定带薪年休假。且张某至2011月1月才回公司上班,公司也无法在2010年度为其安排带薪年休假。
张某认为,其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工伤,相关部门对其工伤已有认定,且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故其因病休假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病假,而是停工留薪期。根据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与带薪年休假不能互相冲抵,公司不能因为其因工伤休息了3个月而剥夺其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住院接受治疗暂停工作期间,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并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法定带薪年休假假期,故该公司应给予张某2010年5天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待遇。最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该公司同意在2011年度给予张某带薪年休假5天的补休。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员工所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但法律也同样规定了在特定的条件下,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本案中,张某因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故张某因病缺勤并非休病假,而是享受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而针对停工留薪期是否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的问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故张某系因工伤而进入停工留薪期,并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公司理应给予其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