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信箱: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最近遇到一件事很气愤。单位新来的主管老是找我茬,甚至扬言要辞退我。理由是我能力不强,不能胜任工作。我叫他拿出凭据,结果他竟拿我“年度总结”中自己写的“工作能力有待加强”一词说事。这下我懵了,因为白纸黑字确实是我写的,而且按字面的直白理解,就是能力还有欠缺需要提高的意思。但问题是做人总要谦虚一点,更何况我每年考核都是称职的,现在自己在年终小结中的谦辞竟然被单位拿来作为“不胜任”的证据,我不知道该如何辩驳。万一单位以此解雇我,我是否能打赢这场劳动官司?麻烦你作些指点。读者 小徐
小徐:
我认为单位若以这样的理由和方式解雇你是错误的。下面我作两点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不胜任”必须有实际事例作为基础。
“不胜任工作”被解除是日常劳动争议中常见的问题。单位说职工“不胜任工作”所以被解雇;而职工总是加以否认,由此而引发争议,以至对簿公堂。在庭上,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用人单位当然得举证,但问题是现在拿的证据是职工自己写的,这有效吗?万一职工说这是自谦,是一种姿态,该如何认定?我认为:第一,年终各单位一般都有工作总结,无非是肯定成绩,分析不足,展望明年。这个总结,是个人的自我回顾,有的符合实际,有的可能夸大或避重就轻,但也不排除有自谦,所以这只是个参考。第二,既然只是个参考,那就不能作为唯一证据来对待。职工说好,必须有好的事实;说不足就得有不足的表现,并不是职工说什么就是什么。第三,作为单位而言,对这类解雇之争负有举证责任。即除了职工的小结,它还必须拿出其它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职工能力确实有问题。若只拿职工自己写的小结作唯一证据,恰恰证明其解除的依据不足。第四,能力问题总得有个评价机制,即使能力再强,也不是说就不需要再提高了。但一说自己能力“有待加强”就是“不胜任”显然很荒谬。所以单位说职工“不胜任”必须拿出具体的事例来加以证明。
第二,即使“不胜任”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若确实有证据证明你不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还不能立即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必须先调整你的岗位或者给予培训,之后再有证据证明你仍不能胜任的,才可以启动解除程序。否则就是非法解除,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