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日,因涂女士的身份证遗失,而她的孪生妹妹又不想外出打工,她遂借用妹妹的身份证并以其名义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因她同妹妹长得很像,公司一直未能识破,还以她妹妹的名字办理了工伤保险并缴纳费用。两个月后,她在下班途中被撞伤致残,且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可当她要求给予工伤待遇时,社保部门却不顾她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仅以身份不符为由拒绝。
法律人士认为,涂女士的确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以真实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姓名、住址等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而涂女士却冒用他人姓名签订劳动合同,明显与之相违。
其次,涂女士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她隐瞒真实身份与公司签约,致使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违反真实意愿作出同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已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其行为无效。
最后,涂女士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涂女士确实是在下班途中因对方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表面看来当属工伤。但工伤的认定与待遇,不仅要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还必须以该劳动关系合法或者不属于劳动者的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前提。而本案的劳动合同由于违法而无效,完全是因涂女士的过错所引起。根据《劳动合同法》涂女士只能得到劳动报酬,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