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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加班累倒:企业方提出协商解约应支付补偿

2016-07-05 10:44:46 1907

陈女士因经常加班,累倒了,休了一段时间后,她被用人单位要求主动提出辞职,随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然而,单位却拒绝支付其解约经济补偿金。无奈,陈女士拨打职工服务热线12351求助。

陈女士是在2011年4月14日入职的北京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前3个月试用期工资按80%支付,职位是会计。

“我每天工作都是加班加点,由于超负荷工作身体才垮了。”陈女士说,去年年底,由于身体健康情况不断恶化,她休了一阵病假,为此公司让她主动提出离职。

今年2月18日,公司出具了一份与陈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陈女士在上面签字确认。但此后公司没有支付给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陈女士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0个月,依法应得经济补偿金3000元,另外公司还应支付延期加付的赔偿金3000元。“我当时走的时候是因为身体原因,公司却说我是自己提出辞职,并以此为借口不给我经济补偿金。”

对于陈女士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吴女士表示,解除劳动关系是由于申请人个人不能胜任工作主动提出的,公司方在解除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此陈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的刘仁午律师表示,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职工单方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且用工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陈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协议中第一句话就开宗明义:“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4月13日到期,因乙方个人原因不能胜任此工作,由甲方提出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文表明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陈女士单方提出的,而是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决定的,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补偿办法,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陈女士在该公司工作10个月,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陈女士主张公司还应支付延期加付的赔偿金3000元则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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