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通过了某公司的面试并收到了该公司的录取通知,月薪8000元。可在如此高薪的诱惑下,王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原来该公司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王先生应提供担保人并签署担保函。担保函中明确,如果王先生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有违法、违反劳动合同、违反协议或承诺书的约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担保人有监督、督促义务,并需承担公司的损失。担保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公司表示,如果不提供合适的担保人,将不录用王先生。
王先生羡慕该公司的待遇及发展前景,可是在找担保人时却犯了难。首先,合适的担保人难找;其次,王先生担心就是有朋友愿意担保,万一以后自己辞职,朋友会受到牵连。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说明,用人单位不能扣押证件、要求担保、收取财物。其中担保包括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所以该公司不能要求王先生提供担保人签署担保函。即使王先生已经有了担保函,也因为担保函违反《劳动合同法》,而没有法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