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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员工自愿”单位免不了责任

2016-07-05 11:04:23 1855

签劳动合同是因为员工不愿签,不缴社会保险是因为员工让多发钱。乍一看,尊重员工意愿却要赔钱,公司似乎很冤。可是,正如律师所言: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员工要求单位不缴、不签,单位的义务也不能免。简言之,“员工自愿”不是单位逃避法定义务的挡箭牌。

或许有人说,这对企业有失公平。是的,法律的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因为面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总是弱者。矫枉必须过正,为了能够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必须让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义务,如此,才能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达到平衡。

同时,调解的结果也提醒用人单位:法律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只有依法用工,才能避免在劳动争议中处于被动;否则,不管你的违法行为,是不是基于“员工自愿”,最后都得付出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合同不仅是职工权益的守护神,也是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伞。

作为职工权益的守护神,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关系的证明,更是职工收入权、休息权等诸多权益的保障书。虽然,本案中,小海在工会的帮助下成功维权。但是,缺少劳动合同的维权,毕竟有更多的艰辛。

作为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伞,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如果不签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单位就面临着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因此,该公司的遭遇看似偶然,实则必然;违法在先,担责并不冤。

这正是:不签合同不缴险,推说员工是自愿;半推半就逃法责,最终赔了一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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