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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代签劳动合同 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9-06-18 18:02:35 1615

李某于2011年2月1日到蒙阴县某公司工作。2012年1月29日春节过后,李某回单位上班时,该公司告知,他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1月31日到期,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让李某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李某感到奇怪,公司从未与其签订过什么劳动合同,何来合同到期终止之说?李某于是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6条、第82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该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因李某不在,负责管理劳动合同的专管员,为了图省事就替李某在劳动合同书上签了字。在没有李某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对李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调解无效,仲裁委遂裁决,该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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